交易所规则

【 全球首家物联网金融应用交易中心 】
无锡感知合约交易中心

无锡感知合约交易中心交易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5-07-2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无锡感知合约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中心)经江苏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批准设立,旨在利用和发挥现代信息技术优势,为商品现货挂牌交易提供中介、信息等服务,创新建设现代化的全方位商品现货挂牌交易中心平台。

第二条 本中心为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 18769-2003《大宗商品电子交易规范》,特制定本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三条 本中心接受国家相关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中心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交易原则,在充分利用和发挥现代信息技术优势的基础上,为现货挂牌交易提供交易、结算、交收和信息等市场管理服务。

第五条 本办法是本中心组织交易、结算、交收和处理纠纷的基本规则,本中心、会员、客户、指定交收仓库、检验机构、结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术语和定义

第六条 “产业会员”是指在某品种行业具有生产、贸易、加工等产业背景、具备较大规模的现货供给或销售吸纳能力、协助客户实现现货交收、协助本中心与产业链深度融合、经济实力雄厚的会员。

 

第七条“经纪会员”是指为客户在本中心进行现货挂牌交易提供交易通道、协助其完成交易、结算及交收的会员。

第八条 “电子合同”是指客户通过交易系统签订的电子购销合同。合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品种、价格、数量、品牌、品质、规格、包装、可否转让等。

第九条 “转让”是指客户转让已经订立的电子合同。

第十条 “履约订货金”是指为保证买卖双方所订立的电子合同的履行,买卖双方依据电子合同的货款金额,按一定标准向本中心支付的预付款。

第十一条 “交易报价”是指在本中心标准交收地的商品含税价格。

第十二条 “报价单”是指进行交易意向申报时,输入相关项目信息,以电子指令形式委托本中心按相应优先原则进行排序或成交形成订货合同。委托指令可分为限价指令、市价指令、订立指令、转让指令等。

第十三条 “结算”是指根据交易结果和电子合同约定以及本中心的相关规定,对货款、交易账户资金、履约订货金、转让差价收入、账面差价、交易费用等款项进行计算、资金划拨的业务活动。

第十四条 “结算价”是指某商品在某交易日所有成交按成交数量的加权平均价。当日无成交时,以上一交易日的结算价作为该日结算价。

第十五条 “交收”是指按照电子合同约定,买卖双方进行货物所有权转移和货款划转的过程。

第十六条 “指定交收仓库”是指经本中心指定的,对入库货物进行初检、按本中心要求开具仓储单,为现货挂牌合约履行实物交收的交收地点。

第三章 交易时间

第十七条 交易日为每周一至周五(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各上市交易商品的具体交易时间由本中心另行公告。

第十八条 本中心可根据交易的需要,适时调整交易时间。本中心认为必要时,由本中心负责人或其授权人决定延时开市、延时闭市、提前闭市或暂停交易。

第四章 交易程序

第十九条 本中心的报价货币原则上为人民币,各品种的报价单位、最小变动价位、最小交收单位等在相应的交易细则、公告中规定。

第二十条 电子合同的计量单位、计价单位、交收数量单位在电子合同中约定。每笔

交易买卖的数量须是最小交易单位的整倍数。

第二十一条 本中心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商品上述价位及单位进行调整。

第二十二条 为保证市场规范运行,有效防范风险,本中心实行每日最大涨跌限幅制度,同时对单个客户允许的最大订货数量实行限量管理。具体涨跌限幅标准参见本中心各商品上市公告。本中心有权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涨跌限幅。

第二十三条 本中心的交易程序:

(一)客户通过会员办理参与交易的相关手续;

(二)获批交易资格的,预存资金至指定交易账户,通过交易系统进行报价;

(三)报价单的成交,买方将采购需求挂牌,卖方可选择合适的买方挂牌,查看买方的报价和数量,如有合适的价格可直接点选对方成交(为防止利益输送,点选交易时,卖方先点价高者)。卖方将销售需求挂牌,买方可选择合适的卖方挂牌,查看卖方的报价和数量,如有合适的价格可直接点选对方成交(为防止利益输送,点选交易时,买方先点价低者);

(四)报价单成交前,客户可以随时撤销或修改指令;

(五)报价单数量如未能一次全部成交,未成交部分仍存于交易系统内,并被视为有效指令,未成交部分在当日闭市后自动失效;

(六)报价成交后,视为双方已签订包含约定内容的电子合同,即时生效,具有法律效力,成交价格即为买卖双方签订或转让电子合同的价格。

第二十四条 交易系统只接收标明交易账号的报价单,相应客户应妥善保管自己的交易账号和密码,该交易账号的所有行为均视为其授权的行为,对其通过交易系统发出的各类报价单承担全部责任。

第二十五条 客户发布的报价单只在当日交易时间段内有效。

第二十六条 本中心向达成交易的买卖双方收取交易服务费,具体收费标准参见各相关细则及公告。

第五章 会员

第二十七条 经本中心审核批准,获得会员资格方可开展相关业务。

第二十八条 申请成为会员,应具备《无锡感知合约交易中心会员管理办法》中所规定的基本条件。

第二十九条 申请成为会员,需按本中心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经本中心审核批准后,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如下事项:

(一)在本中心指定结算银行开设资金账户;

(二)按本中心、指定结算银行、结算登记机构的要求签订相关协议;

(三)与本中心签订《无锡感知合约交易中心会员入会协议》;

(四)按照《无锡感知合约交易中心会员入会协议》的规定向本中心缴纳相关费用;

(五)本中心规定的其它需办事项。

逾期未能办妥上述事项的,视为自动放弃会员资格。

第六章 结算业务

第三十条 客户既可以在本中心指定的结算银行开立银行自有资金账户签约,也可以在其他银行开立银行自有资金账户与具有跨行结算业务的指定结算银行签约,本中心通过结算银行、结算登记机构,对客户的货款、履约订货金、转让差价收入、账面差价及各项费用等代收代付或暂存暂付。客户及会员的资金划拨一律采用银商存管的方式进行。

第三十一条 本中心根据价格变化及货款支付进度逐笔核定履约订货金。

第三十二条 本中心以数据电文等方式向客户及会员提供当日即时数据和当日结算数据。

第三十三条 当日订货亏损从客户可用资金中扣除,订货盈利不计入可用资金。

第三十四条 当日结算结果是客户核对当日交易的依据,结算完毕后本中心将当日结算数据发送到客户交易账户,即视为送达。客户及会员应对当日结算数据进行核对,如有异议,须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向本中心申请复核,否则,视为无异议。因特殊情况造成本中心不能按时提供结算数据时,本中心将以其他方式提供结算数据。

第七章 风险控制

第三十五条 本中心实行限量订货制度,即单个客户持有某一商品买或卖的订货量的最大数量。本中心根据不同交易商品的具体情况,分别确定每个客户订货限量。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第三十六条 本中心实行代为转让制度,对客户未按规定及时追加履约订货金的,以及发生其它违规违约行为的,本中心对客户持有的部分或全部电子合同实行代为转让。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条 代为转让产生的费用及损失由违规违约的客户承担。因有价无市等原因无法实行代为转让而扩大的损失也由违规违约的客户承担。

第三十八条 当市场价格出现连续同方向达到涨跌限幅或市场风险明显增大时,本中心可以调整涨跌限幅、提高履约订货金比例及按一定原则强制减少订货量等措施控制市场风险。采取风险控制措施后仍然无法解除风险时,本中心宣布进入异常情况。

第三十九条 客户无法履约的,本中心有权采取下列保障措施:

(一)暂停其“订立”交易;

(二)按规定实行代为转让,并用转让后解冻的履约订货金或货款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三)本中心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保障措施。

第四十条 本中心实行订货总量申报制度。当客户某一交易商品的订货数量达到本中心规定的订货总量80%以上(含)时,客户应于下一交易日结束前向本中心书面报告。本中心有权根据风险状况,调整订货总量申报标准。

第四十一条 本中心实行风险警示制度。当本中心认为必要时,可要求客户报告情况、谈话提醒、书面警示、公开谴责等措施中的一种或多种,以警示和控制风险。

第四十二条本中心实行会员准入制度。本中心对产业会员、经纪会员采取资格评定、准入审核,对产品原厂认证等一系列措施进行商品质量风险控制。

第四十三条  本中心实行交易风险管理制度,在交易制度建设方面不断完善风险控制细则,有效防范现货挂牌交易风险。

第四十四条 本中心实行从业人员自律制度,提高员工职业操守,不断加强员工职业道德教育,严格内部审计,有效防范职业道德风险。

第八章 交收业务

第四十五条 交收日是买卖双方约定办理交收的时间。最后交收日是办理合同标的交收的最晚期限。

第四十六条 本中心实物交收实行随时交收、协议交收和按期交收三种交收方式。

第四十七条 本中心选择若干仓库作为指定交收仓库,负责商品的保管和交收。

第四十八条 参与交收的买方、卖方若不按本中心及合同约定的相关条款执行的,属于违约行为,必须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第四十九条 本中心按相关规定标准向参与交收的买卖双方收取相应交收服务费。

第五十条 相关交收业务的具体流程以及详细规则按《无锡感知合约交易中心商品交收细则》执行。

第九章 异常情况处理

第五十一条 在现货挂牌交易过程中,如果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本中心可以宣布交易进入异常情况,采取紧急措施化解风险:

(一)地震、水灾、火灾、战争、罢工等不可抗力或计算机系统故障、网络故障等不可归责于本中心的原因导致交易无法正常进行;

(二)客户出现大面积结算、交收危机;

(三)当出现本办法第三十八条情况并采取相应措施后仍未化解风险;

(四)本中心规定的其它情况。

出现异常情况时,本中心可以决定采取调整开市收市时间、暂停交易、调整涨跌限幅、调整履约订货金比例、暂停新订立、限期转让、代为转让、限制出金等紧急措施。

第五十二条 本中心在异常情况下采取的相应措施造成的损失,本中心不承担责任。

第十章 信息发布

第五十三条 本中心交易信息是指在本中心交易活动中所产生的所有交易商品的交易行情、各种交易数据统计资料、本中心发布的各种公告信息以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五十四条 商品交易即时行情信息包括开市价、最高价、最低价、最新价、涨跌、申买价、申买量、申卖价、申卖量、结算价、成交量、订货量等。

(一)开市价:指当日某一商品的第一笔成交价格;

(二)最高价:指当日截至目前某一商品成交价中的最高成交价格;

(三)最低价:指当日截至目前某一商品成交价中的最低成交价格;

(四)最新价:指当日某一商品的最新一笔成交合同的成交价格;

(五)涨跌:指某一商品当日交易期间的最新价与上一交易日结算价之差,以±号表示,+表示上涨,-表示下跌;

(六)申买价:指某一商品当日交易期间从开市到目前最高的未成交的买方报价;

(七)申买量:指某一商品当日交易期间从开市到目前未成交的最高申买价位上申请买入商品的总数量;

(八)申卖价:指某一商品当日交易期间从开市到目前最低的未成交的卖方报价;

(九)申卖量:指某一商品当日交易期间从开市到目前未成交的最低申卖价位上申请卖出商品的总数量;

(十)成交量:指某一商品在当日交易期间所有成交合同商品的双边数量;

(十一)订货量:指某一商品当前客户所持有的电子合同商品的双边数量。

第五十五条 交易信息所有权属本中心,由本中心统一管理和发布,未经本中心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用于商业用途。

第五十六条 本中心通过市场网站(www.wsnex.com)发布本中心文件,向客户提供本中心咨询信息。

第五十七条 本中心建立交易同步报价和成交查询系统。本中心交易信息正常及时发布,但因公共媒体等其它非正常原因影响客户正常交易的,本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五十八条 电话、传真、信函、本中心公告栏、电子邮件、手机短信及本中心网站公告和通知均为本中心向会员、客户传递信息的有效途径。对于已经发出的信息均视为向会员、客户的有效送达。

第五十九条 本中心认为必要时,在发布重要“通知”电子文档的同时,还可以书面形式将重要“通知”寄达会员,客户。

第六十条 本中心、会员、客户、指定交收仓库和指定结算银行均应对所发布的公告信息真实性负责,对业务中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一章 合规管理

第六十一条 本中心合规管理是指本中心制定和执行合规管理制度,建立合规管理机制,培育合规文化,防范合规风险的行为。

第六十二条 本中心合规管理的目标是通过建立健全合规管理机制,制定和执行合规管理制度,推动合规文化建设,实现对合规风险的有效识别和主动管理,增强自我约束能力,促进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建设,保障本中心的经营管理和所有员工的执业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和准则,切实防范合规风险,确保依法合规经营,促进本中心的可持续发展,实现本中心自身合规与外部监管的有效互动。

第十二章 调解与处罚

第六十三条 会员、客户之间发生纠纷时应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本中心申请调解,本中心可以根据相关条款,对相关参与方进行处理。

第六十四条 本中心有权根据交易情况对买方或卖方不正当交易行为进行劝戒、调整其履约订货金比例、强制代为转让其持有的合同或终止其交易资格。对违反下列交易管理规定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规所得。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暂停交易、中止和取消交易资格、罚款等,违规行为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通过恶意串通,联手买卖、自我买卖、互为买卖,按事先约定的方式或价格进行交易,制造交易假象,转移资金,影响或企图影响商品价格的;

(二)利用内幕信息或国家机密进行交易或泄露内幕信息影响交易的;

(三)以操纵市场为目的,用直接或间接的方法操纵或扰乱交易秩序,妨碍或有损于公正交易,有损于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的;

(四)妨碍本中心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破坏本中心设施;

(五)其它违反本中心有关交易管理规定的。

第六十五条 客户可在接到处理决定后10日内向本中心提出书面复议申请,要求对有关处理进行复议。在做出复议决定之前,原决定仍然有效。

第六十六条 本中心规范工作人员行为,凡发现本中心工作人员有受贿、弄虚作假、故意泄露机密和诱导买方或卖方交易等行为的,任何人都可以向本中心投诉,本中心经调查核实后按有关规定处罚,将结果书面通知举报者。

第六十七条 会员、客户、指定交收仓库、指定结算银行之间发生争议,协商无效的,可以提请本中心调解或者直接依法提起诉讼。会员与本中心之间发生争议,协商无效的,可以依法向本中心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六十八条 本中心根据本办法制定的相关业务实施细则均为本办法不可分割的部分。

第六十九条 本办法由无锡感知合约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负责解释、修改。

第七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如本中心在前述生效日前发布的有关规定或通知与本办法有不一致或存在冲突的,以本办法的规定为准。

 

                                                                                                                                                                                                                              无锡感知合约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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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感知合约交易中心(英文缩写WSNEX)成立于2015年1月26日,注册资本1亿元,中心作为全球首家物联网金融应用交易中心,为各类交易平台及投资者、消费者、商家提供物联网技术、大宗商品交易和物联网金融服务,让他们在全新的物商生态体系里进行商贸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