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所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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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感知合约交易中心

无锡感知合约交易中心结算管理细则

发布时间:2015-07-2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无锡感知合约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的交易结算行为,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防范和化解交易中心风险,根据《无锡感知合约交易中心交易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结算是指根据交易结果和交易中心有关规定对客户履约订货金、服务费、交易、交收货款及其它有关款项进行计算、划拨的业务活动。

第三条 交易中心的结算实行货款分期支付和交易履约订货金制度等。

第四条 交易中心对客户的交易、履约订货金及交收货款等进行结算和管理。

第五条 本细则适用于交易中心内的一切结算活动,交易中心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客户、指定结算银行(以下简称结算银行)、指定交收仓库和其他与交易中心相关的人员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 结算部门

第六条 结算部门是指交易中心内设置的结算部。结算部负责交易中心商品现货挂牌交易的统一结算和结算风险的防范。

第七条 结算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对客户履约订货金进行结算,控制结算风险;

(二)对客户的交易结果进行结算,按照规定编制客户结算报表;

(三)审核、办理客户之间交收资金往来汇划业务;

(四)统计和登记交易结算情况,为交易中心提供各种结算统计报表;

(五)客户交收单据的开具,办理交收结算业务;

(六)存货凭证等重要结算票证的管理;

(七)按规定提取和管理风险准备金;

(八)处理客户交易中的帐款纠纷;

(九)监督结算银行与交易中心的结算业务。

第八条 所有在交易中心交易系统中成交的商品现货挂牌电子合同必须通过交易中心结算部门进行统一结算。

第九条 交易中心有权检查结算资料、财务报表及相关凭证账册。 

第十条 客户必须安排负责结算交收的专职人员,并由其专职人员负责与交易中心之间办理结算业务。客户应妥善保管结算资料、财务报表及相关凭证、帐册,以备查询和核实。

第十一条 结算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保守交易中心和客户的商业秘密。

 

第三章 结算银行

第十二条 结算银行是指交易中心指定的、协助交易中心办理现货挂牌交易结算业务、为客户存管交易资金的银行。

第十三条 结算银行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是全国性的商业银行;

(二)在全国各城区设有分支机构和营业网点;

(三)拥有先进、快速的异地资金划拨手段;

(四)要有健全的第三方资金监管系统和体制;

(五)交易中心认为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符合以上条件,并经交易中心同意成为结算银行后,结算银行与交易中心、江苏省交易场所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应签订相应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以规范相关业务手续。

第十四条 结算银行的权利:

(一)开设交易中心专用结算帐户和客户自有资金帐户;

(二)妥善管理交易中心和客户的存款;

(三)了解客户在交易中心的资信情况;

(四)根据与交易中心签订的客户资金监管协议,对交易中心的客户资金进行监管,封闭运行,保证客户资金的安全。

第十五条 结算银行的义务:

(一)根据交易中心提供的结算收据划转客户的资金;

(二)保守交易中心和客户的商业秘密;

(三)在交易中心出现重大风险时,必须协助交易中心化解风险;

(四)接受交易中心对其电子结算业务进行监督;

(五)向交易中心提供客户专用资金帐户的资金情况;

(六)根据交易中心的要求,协助核查客户资金的来源和去向;

(七)向交易中心及时通报客户在资金结算方面的不良行为和风险;

(八)根据交易中心的要求,客户的资金实行必要的监管,封闭运行。交易中心除按交易规则从客户交易资金帐户中收取相关的费用、进行交收时对资金进行划拨外,不得以任何理由支取或挪用客户交易资金帐户中的资金。

 

第四章 日常结算

第十六条 交易中心在结算银行开设专用的结算账户,用于存放客户的货款、履约订货金及其他用于交易结算的款项。

第十七条 交易中心与客户之间业务资金的往来结算通过交易中心指定结算银行账户和客户指定结算银行账户办理。

第十八条 交易中心对客户存入的资金实行分帐管理,为每一客户设立明细账户。

第十九条 履约订货金是指在交易中心订立商品现货挂牌电子合同时,对买卖双方所要求的最低预付资金限额,金额的高低是根据交易中心风险和合同价格决定的。当买卖双方成交后,买卖双方须根据货款总额支付一定比例的履约订货金;卖方在交收月份第一个交易日开市前如果未向交易中心提供合同约定的货物凭证,必须用和买方相同标准的履约订货金保证履约。

第二十条 每日结算制度是指每日交易结束后,结算部门按某商品当日所有成交的加权平均价格结算所有客户的履约订货金,对应收应付的款项进行清算,相应增加或减少客户的履约订货金。

第二十一条 结算价是指某一交易品种当日所有成交价格的加权平均价。当日无成交价格的,以上一交易日的结算价作为当日结算价。

第二十二条 交易中心对已转让的现货挂牌电子合同计算转让收入,并相应增减客户交易资金账户的资金余额;对未交收或未转让的现货挂牌电子合同计算订货盈亏,订货盈亏为负数时抵扣客户的可用资金,订货盈亏为正数时不增加客户的可用资金。

第二十三条 因转让收入和订货盈亏造成交易资金账户可用资金不足时,客户必须按照相关细则的规定及时补足。

第二十四条 未交收或未转让的现货挂牌电子合同的订货盈亏计算公式为:

(一) 买方订货盈亏(负数为应支付)=(即时结算价-买方订货价)× 订货量

(二) 卖方订货盈亏(负数为应支付)=(卖方订货价-即时结算价)× 订货量

 

第五章 实物交收结算

第二十五条 交收货款结算实行“一收一付、先收后付、收支相抵”的方法。

第二十六条 交易中心结算部门收到买方全额货款和卖方足额《仓储单》后,根据交收匹配结果从买方交易帐户划转80%的货款至卖方帐户内,同时为买方开具《提货单》。

第二十七条 买方可凭《提货单》办理商品出库。

第二十八条 买方在收到卖方提供的增值税发票并验证无误、对货物质量数量无异议后,交易中心结算部门从买方交易资金帐户划转20%的货款至卖方资金帐户内,实物交收结束。

     

第六章 结算数据

第二十九条交易中心采用数据电文等方式向客户提供每日结算数据,客户可通过交易客户端及时提取结算数据。

第三十条客户应每日对结算数据做好核对工作,并将之妥善保存;该数据应至少保存一年。对在商品交易中有争议的相关数据,应当在该争议消除后保存一年。但对有争议的交易数据,客户应当保存至该争议消除时为止。

第三十一条 客户如对结算数据有异议,应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通知交易中心。如在规定时间内客户没有对结算数据提出异议,则视为客户收到并认可结算数据。

第三十二条 因特殊情况造成交易中心不能按时提供结算数据时,交易中心将在交易中心网站及时通知提供结算数据的时间。

 

第七章 资金的划拨

第三十三条 交易中心和指定结算银行本着准确、快捷的原则为客户办理资金转入和转出业务。客户可在交易中心规定的时间内通过银商转账系统提出并完成资金转入和转出业务。

第三十四条 客户资金划转必须符合交易中心规定,办理资金转入和转出手续,客户只有在可用资金>0时才可转出资金。

第三十五条 客户对其按照上述程序转入或转出资金的合法有效性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客户,交易中心有权限制其资金转出:

(一) 涉嫌重大违规,经交易中心立案调查的;

(二) 因投诉、举报、交易纠纷等被司法部门、交易中心或其他有关部门正式立案调查,且正处在调查期间的;

(三) 交易中心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况。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管理细则解释权属于无锡感知合约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交易中心有权根据交易的需求和实际情况,对本管理细则进行修订。

第三十八条 本管理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交易中心在前述生效日前发布的有关规定或通知与本细则有不一致或存在冲突的,以本管理细则的规定为准。

 

                                                                                                                                                                                                                             无锡感知合约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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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感知合约交易中心(英文缩写WSNEX)成立于2015年1月26日,注册资本1亿元,中心作为全球首家物联网金融应用交易中心,为各类交易平台及投资者、消费者、商家提供物联网技术、大宗商品交易和物联网金融服务,让他们在全新的物商生态体系里进行商贸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