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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大宗商品交易协会会员自律公约

发布时间:2016-08-02

(经协会第一届理事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大宗商品行业自律,规范会员执业行为,提高会员商业道德,维护大宗商品行业规范有序、公平竞争的行业生态,促进无锡大宗商品行业抱团自律和可持续发展,无锡大宗商品交易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与会员经共同协商,制定本公约,并承诺共同遵守。

第二条 本公约所称大宗商品,是指可进入流通领域,但非零售环节,具有商品属性用于工农业生产与消费使用的大批量买卖的物质商品;大宗商品交易市场,系指在现货领域、以服务实体经济为宗旨,开展大宗商品电子商贸流通或现货批发等活动的交易场所。

第三条 本公约适用于无锡大宗商品交易协会的所有会员及所属交易单位。会员单位承诺互相监督,共同遵守,抱团自律,自觉履行公约的各项约定,自觉维护无锡大宗商品交易行业的整体形象。


第二章 自律细则

第四条 会员单位及所属交易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相关政策规定,严格遵守协会章程、自律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恪守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按照法律法规、政策和自律规则的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公示相关业务的相关信息,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五条 会员单位应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和内控机制,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依法合规经营,勤勉尽责,进行公平竞争,致力于不断提高商业道德和服务水准,维护客户合法权益和行业正常经营秩序。

第六条 会员单位应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教育管理,交易场所包括下属交易单位不得任用在职业道德方面有问题的人员从事业务,建立系统的职业管理制度和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员工职业道德行为规范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诚信意识和业务水平、职业道德水准和综合素质。

第七条 会员单位应公平、公正地对待所有客户,努力提供优质服务,维护客户合法权益。应向客户充分揭示大宗商品交易相关风险,不得有背信、欺诈等侵害客户权益的行为。不得编造或散布虚假信息误导客户,或劝诱客户从事不必要、不合理的交易;不得在业务招揽时进行弄虚作假、故意夸大、引人误解或有歧义的宣传,不得只宣传盈利不告知风险或与客户约定共同承担损失;不得开发不适合从事大宗商品交易的客户,不得代为开户。

第八条 会员单位及其所属交易单位不得在经纪业务中从事或允许工作人员从事接受客户全权委托进行大宗商品交易等超越经营范围的业务;避免与客户的利益冲突,及时向客户披露发生冲突的可能性及有关情况,确保客户的利益得到公平对待;保守客户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不得泄露客户资料。(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配合有权机关进行调查的除外。)

第九条 会员单位应遵循公平竞争原则,遵守商业道德,维护正常行业秩序,禁止扰乱行业正常经营秩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得使用有损其他会员单位利益和形象的宣传手段、或诋毁业内其他单位的商业声誉、泄露其商业秘密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

第十条 会员单位应建立健全业务规则体系,规范货物交收方式及流程,提高市场风险防范意识与风险管理能力。

第十一条 会员单位对下属交易单位的教育管理负全责。会员单位应定期走访并对下属交易单位及其交易职员进行培训,提高下属交易单位的从业综合素养。

第十二条 会员单位应完善大宗商品交易监管和服务机制,加强信息系统建设,保障交易的合法有序进行。严禁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破坏或影响市场安全运行或市场秩序的交易活动。

第十三条 会员单位应落实统一登记结算制度要求,实现与江苏省登记结算公司对接,保障交易资金的安全。

第十四条 会员单位应当高度重视对各种投诉的及时处理,制订本交易场所的投诉处理办法,一般性投诉应在10日内答复,特殊较为复杂的投诉应在15日内答复。会员单位投诉处理要以事实和相关规则为依据,秉持诚信、公平的原则。接待投诉者要礼貌、热情、诚恳,耐心、细致地向投诉人进行答复、解释,不得推诿、敷衍、避免激化矛盾。

第十五条 协会接受无锡市金融工作办公室的委托,受理各类投诉并开展基础性调查。会员单位应积极配合协会,不得推诿,在7个工作日内形成调查报告并提供相应证据材料给协会,会员单位要对调查报告和证据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有确凿证据证明会员自身有违规行为或其下属交易单位有违规行为的,应根据相关制度、规则予以处理,返还投诉者的经济损失。

第十六条 会员单位应建立信息披露制度,通过会员单位网站、协会网站发布公告等方式,及时、准确、真实、充分地披露市场经营情况、异常交易风险、交易制度及业务规则的重大变更,保障客户和交易商的合法权益,不得编造、传播有关商品交易的虚假信息。

第十七条 会员单位应相互尊重,同业互助,共图发展,秉承现代金融企业经营理念,积极承担行业责任,不得有破坏行业声誉,损害会员共同利益的行为。

第十八条 会员单位应积极承担企业社会责任,以多种形式积极组织和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塑造无锡大宗商品交易行业的良好形象 。


第三章 监督执行

第十九条 无锡大宗商品交易协会负责对本公约的组织实施,并对会员单位履行本公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为促进公约的实施,协会定期开展公约执行情况的检查和评比活动,对行为规范、信誉良好的企业表彰奖励,同时向政府部门推荐评优。

第二十一条 协会受理对会员单位的投诉,会员单位及其下属交易单位应当配合。经查实确有违规行为的,按情节轻重,应按案例每例向协会交纳贰仟至叁仟元的投诉受理费。每季度投诉案例超过5例,并经查实系违规的,将提请相关部门监督整改,并在下一季度提高2%的客户交易保证金比例。整改效果明显的协会将对其重新评估,决定是否恢复常规交纳比例。

第二十二条 协会有权对会员单位在合规经营、配合监管,以及公信力等自律形象方面的过失过错行为甚至违规违法行为进行适当处罚,会员单位应当接受,包括:书面劝诫、协会内通报批评、通过媒体公开谴责、建议相关监管部门行政处罚以及取消会员资格并公告等。

第二十三条 协会做出处分决定前,应认真听取当事人辩解。处分决定经理事会通过后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公约经第一届理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五条 本公约由无锡大宗商品交易协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六条 本公约与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规章不一致的,依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规章执行。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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