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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支付办法对第三方机构和消费者意味着什么?

发布时间:2015-08-03作者: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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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31日,央行发布《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实际上,此次征求意见稿并非第一版,比起之前,本轮意见稿有何亮点?第三方支付机构业务范围是否缩小?现有额度是否适应消费者需求?未来支付行业将因此发生何种变化?

为此,《第一财经日报》记者专访了中国社科院金融研究所所长助理杨涛,对意见稿进行解读。

 

根据账户实名制强弱确定额度

第一财经日报:本轮意见稿与第一版相比,在限额管理方面有何亮点?我们注意到第二十八条“支付机构应根据支付指令验证方式的安全级别,对个人客户使用支付账户余额付款的交易进行限额管理”,这是出于什么考虑?

杨涛:意见稿值得关注的地方不少,这里重点想说两方面,一是对于支付账户的支付功能管理,二是依托支付账户的非支付金融功能拓展问题。

一方面,经过多次讨论之后,与第一版相比,意见稿对最初的限额管理有了较大放松,并且不是按照网络账户转账和消费的交易行为,而是转为根据实名制强弱的账户性质,来确定额度,这是比较积极的一面。

日报:上述限额管理对消费者来说有什么影响?

杨涛:这主要影响到客户利用支付机构账户余额进行交易支付的行为,直接目的是避免在支付机构的备付金账户里沉淀太多的资金,从而控制监管者和支付机构自身都面临的这把“达摩克利斯之剑”。间接目的是,使得部分支付机构账户体系的“隐形”清算结算功能弱化,转而被改造和纳入已经放开准入和逐渐规范的银行卡清算市场。

应该说在当前零售支付工具快速发展、非银行信用支撑的电子支付账户变得更加复杂的情况下,这是一种过渡性的次优选择,现有额度标准能够适应多数及习惯用支付账户余额进行支付的消费者需求。
日报:这对第三方支付行业来说意味着什么?

杨涛:长远来看,伴随电子支付法制环境、监管环境和行业秩序的进一步完善,这种行政性政策应该逐渐淡化。一方面,伴随支付服务消费者的素质提升,更多由客户来把握消费支付安全;另一方面,即便是如多数国家都没有行政限额,也有许多支付机构主动根据支付场景特点进行额度约束,因为在包括反洗钱、反黑色交易等强有力的监管压力约束下,支付机构也有充分动力做好真实交易监督、风险控制和压力测试。

日报:意见稿第八条规定,“支付机构不得为金融机构,以及从事信贷、融资、理财、担保、货币兑换等金融业务的其他机构开立支付账户。”不得为金融机构开立支付账户是出于何种考虑?

杨涛:规定“支付机构不得为金融机构,以及从事信贷、融资、理财、担保、货币兑换等金融业务的其他机构开立支付账户”,是为了避免金融和类金融机构资金流动的难以监控。

这对于目前处于制度空白区的某些依托支付账户的互联网金融创新,确实会产生一定影响。另外对于P2P网贷、第三方理财等通过支付机构账户的资金流有影响,这也呼应了现有的“互联网金融指导意见”的。

在金融创新加速与混业监管机制尚不健全的过渡期,这些规定还是利大于弊的。在网络支付日益凸显规模经济效应的时代,现有的第三方支付行业将来必然出现兼并和重组,很多支付机构都难以生存下去。

 

避免支付账户成为全功能“银行账户”

日报:意见稿第十三条规定:“支付机构不得为客户办理或者变相办理现金存取、信贷、融资、理财、担保、货币兑换业务”,这意味着支付机构的现有业务范围缩小了吗?

杨涛:当然,需要注意的是,“支付机构不得为客户办理或者变相办理现金存取、信贷、融资、理财、担保、货币兑换业务”,是在支付机构缺乏与银行类似的监管约束情况下,避免支付账户成为全功能“银行账户”,实现事实上的“金融混业”。

但是一方面,现实中对此需要把握好,由于内涵并不清晰,所以不应该影响某些有价值的过渡性金融创新,如货币基金消费支付等。另一方面,也可考虑分层监管的模式,如在更严格的条款下,给予一定的容忍度,因为在金融市场化改革过渡期,许多类似创新也有其存在的意义。

日报:支付机构面临的挑战是否与日俱增?

杨涛:对于支付行业排名靠后的机构来说,本身内部管理和控制能力有限,难以承载这些功能扩展性业务;对于行业领先的支付机构来说,则能促使其跳出支付账户的范畴,尝试改变单一支付业务的发展模式,在大平台经济的思路下,或者争取向网络银行发展,或者以不同机构或产品的层面来整合,从而开展支付承载的多元化金融功能创新,以更加规范和明晰的框架来把握风险和消除监管疑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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