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所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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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感知合约交易中心

无锡感知合约交易中心风险控制管理细则

发布时间:2015-07-2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交易风险管理,维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无锡感知合约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交易的正常进行,根据《无锡感知合约交易中心交易管理办法(暂行)》等相关制度、条款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为了确保交易中心的正常运行,通过实行货款(分期支付)制度、涨跌限幅、代为转让电子合同制度、限量订货制度、订货总量申报制度和风险警示制度等措施,来防范和控制交易中心及客户的风险。

第三条 交易中心和客户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 履约订货金制度

第四条 履约订货金是订立电子合同时,对电子合同买卖双方所要求的最低预付资金限额,金额的高低是根据市场风险和合同价格决定的。履约订货金一般不低于成交货款的10%。

第五条 为防范和控制交易中心及客户的资金风险,交易中心有权根据某一电子合同或某一客户的不同交易情况,单个或集体对参与交易的客户调整电子合同的履约订货金标准。

第六条 当出现下列情况时,交易中心可要求客户增加履约订货金比例或付足全额货款:

(一) 临近交收期时(一般进入交收月开始);

(二) 连续达到涨跌幅限制,或涨跌幅累计达到一定水平时;

(三) 遇国家法定长节假时;

(四) 交易中心认为市场风险明显增大时;

(五) 交易中心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况。

交易中心将根据具体情况决定调整幅度,并以公告形式发布告知客户。

第七条 交易中心可根据品种特征在运行的不同阶段制定不同的履约订货金收取标准。

第八条 当某一品种达到应调整履约订货金标准时,交易中心将在新标准执行的前一工作日结算时,对该品种的所有未转让电子合同按新的订货款标准进行结算;货款不足的,应当在下一个交易日规定时限前补足。

 

第三章 涨跌限幅制度

第九条 为保障市场稳定和防范交易风险,交易中心通过电子交易系统设置报价涨跌限幅。具体涨跌限幅标准见交易中心各品种上市公告。交易中心有权根据市场运行情况随时调整涨跌限幅或者采取其他必要的措施稳定市场交易秩序。

第十条 涨跌限幅制度是交易中心为了防止交易价格的暴涨暴跌,对每日最大价格波动幅度予以适当限制的一种交易制度,是指电子合同在一个交易日中的成交价格不能高于或低于以上一交易日结算价为基准的某一规定涨跌幅度,超过该范围的将视为无效报价。

第十一条 交易中心实行履约订货金与涨跌停板联动管理,具体执行标准如下:

(一) 当某合同连续两个交易日收盘价达到同方向涨(跌)限幅价格时,则在第二个交易日结算时,该合同履约订货金在合同规定标准基础上调高10%,同时将第三个交易日的(涨跌限幅)调整为±10%。如第三个交易日收市时未出现同方向涨(跌)限幅,则第四个交易日开市后,自动恢复到未调整前实行的履约订货金标准和每日涨跌限幅。

(二)若某商品连续三个交易日(表述为D1、D2、D3交易日,下一交易日为D4交易日)收盘价达到涨跌限幅,如果D3交易日是该合同的最后交易日,则该合同直接进入交收;否则,为了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交易中心将对该商品采取下列任一项或多项措施:

1、D3交易日收市后,对该商品相关订货集中转让;

2、D4交易日开始:

(1)调高客户该商品电子合同订货的履约订货金比例至50%-100%不等;

(2)将该商品每日涨跌限幅调整为±12%或者更高;

(3)暂停该商品的订立或转让;

(4)对持有该合同的单个或多个客户执行限期转让;

(5)限制持有该商品电子合同的单个或多个客户办理出金;

(6)该商品暂停交易一天;

(7)其他风险控制措施。

集中转让制度是指交易中心为了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应对极端行情引发的交易风险,对满足相关条件的订货,按照当日涨跌限幅价格进行强制转让的风险控制措施。

交易中心在某商品第三个交易日收盘价达到同方向涨(跌)限幅价格后,根据风险评估情况,在下列规定范围内,在网站上公告具体的风险管理措施:

集中转让前,同一客户在同一商品订货合同的双向订货首先自动解除电子合同,仍有需要集中转让的净订货部分,则按照下述原则操作:

集中转让数量的确定:(1)亏损方数量。A.可用资金小于零且该商品订货合同为亏损的客户,以该商品当日涨(跌)限幅价格为转让价格核定该客户需要集中转让的该商品订货量;B.当日收市后,已在交易系统中以涨(跌)限幅价格申报且客户亏损率大于或等于合同规定履约订货金标准80%的未成交转让单。(2)盈利方数量。盈利方按盈利的比例划分为三个区间,从高到低为:A.盈利率大于等于该订货合同规定履约订货金标准80%的;B.盈利率大于等于该订货合同规定履约订货金标准50%但小于80%的;C.盈利率大于等于该订货合同规定履约订货金标准30%但小于50%的;D.盈利率大于0但小于该订货合同规定履约订货金标准30%的。

根据上述方法确定的转让数量,对盈利方按盈利率由高到低的顺序以当日收盘价依次转让,直至所有符合上述条件的亏损方订货合同成交完毕。

集中转让产生的盈亏由相关客户承担,如亏损方资金不足以支付其应付金额,交易中心协助相关获利客户按照《无锡感知合约交易中心交易管理办法》相关条款进行处理和追索。

对连续三个交易日收盘价达到同方向涨(跌)限幅价格执行相关的风险管理措施后:

(一)如第四个交易日(即D1、D2、D3之后的下一交易日D4)没有出现收盘价达到同方向涨(跌)限幅价格,但满足本办法第十一条(三)或(四)规定的,则按相应条款执行。反之,第五个交易日开始,该商品履约订货金恢复到最近一次调整前的水平。

(二)第五个交易日(即D1、D2、D3、 D4之后的下一交易日D5)收市后,在没有达到本办法第十一条(三)、(四)条款规定的情况下,履约订货金及每日涨跌限幅进一步恢复到合同规定标准。反之,实施(三)或(四)相关条款。

(三) 当某一商品按结算价计算的价格变化,连续四个交易日(即D1、D2、D3、D4交易日,D1前一交易日为D0,下同)的累计变动额度N4(N4=D4结算价-D0结算价,下同)达到合同规定涨幅或跌幅的3倍、连续五个交易日(即D1、D2、D3、D4、D5交易日,下同)的累计变动额度N5(N5=D5结算价-D0结算价,下同)达到合同规定涨幅或跌幅的3.5倍,交易中心在达到上述条件的交易日收市后,将履约订货金标准在合同规定标准基础上调高至30%,同时将每日涨跌限幅在合同规定标准基础上调高一定比例;下一交易日收市后,在没有满足(三)、(四)条款规定的前提条件下,将履约订货金和涨跌限幅恢复到合同规定的标准。

(四)当某一商品按结算价计算的价格变化,连续四个交易日的累计变动额度(N4)达到合同规定涨幅或跌幅的3.5 倍、连续五个交易日的累计变动额度(N5)达到合同规定涨幅或跌幅的4倍,交易中心在达到上述条件的交易日收市后,将履约订货金标准在合同规定标准基础上自动调高至50%,同时将每日涨跌限幅在合同规定标准基础上调高一定比例。下一交易日收市后,在没有满足(三)、(四)条款规定的前提条件下, 将履约订货金和涨跌幅恢复到合同规定的标准。

(五)上述任意两种情况连续出现时,按标准较高的一种执行,不作累加。

(六)为更好地控制风险,维护客户合法权益,在认为有必要的情况下,交易中心有权对部分或全部客户进行暂停办理资金划出、限制转让或暂时休市等措施,详情以市场公告为准。

第十二条 当某一交易商品以涨(跌)限幅价格申报时,成交实行“代为转让优先、转让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执行。

 

第四章 代为转让制度

第十三条 为有效控制交易风险,保障全体客户的权益,交易中心实行代为转让制度。代为转让是指在一定条件下,交易中心对某客户持有的部分或全部电子合同予以强制转让的一种风险防范措施。

第十四条 当客户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交易中心有权对其持有的电子合同实施代为转让:

(一) 客户交易资金不足,且未能在交易中心规定时限内补足的;

(二) 遇市场急剧变化,致使客户交易时间内交易资金严重不足的;

(三) 客户未能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足额《注册仓单》的;

(四) 订货量超出其限额规定的;

(五) 客户存在交易中心认定的违规行为的;

(六) 根据交易中心的紧急措施应予代为转让的;

(七) 其他应予代为转让的。

第十五条 系统代为转让电子合同的执行原则:

(一) 因货款不足需代为转让电子合同的先由客户自己执行,若时限内客户未执行完毕,则由交易中心执行。

(二) 因违规或紧急措施要进行代为转让的电子合同由交易中心根据涉及客户的具体情况确定。

第十六条 代为转让电子合同的执行

(一) 每日交易结束后,交易中心系统根据客户的成交电子合同,结算交易货款及手续费等,对应收应付款项实行净额一次划转,相应增加或减少客户的当日资金余额。结算数据显示客户交易账户内当日资金余额小于零时,其结算结果即为交易中心向客户发出的催款通知,客户应在下一交易日规定时限前补足。当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确认发送成功时,即视为通知已送达。

(二) 客户如未能在下一交易日规定时限前补足资金,应在下一交易日开市交易后30分钟内转让其所持的部分或全部电子合同,否则交易中心于30分钟后,以市价的形式代为转让其所持的任何合同,直至资金余额大于零。交易中心实行的代为转让,不受开市后因价格波动导致客户资金发生变化的影响。

(三) 如果交易中心做出代为转让指令,市场有价无市不能转让,客户风险度达到75%时,即证明该客户无履约能力,当日闭市结算后,交易中心有权按照当日结算价,选择订货亏损一方所持的任何电子合同与对应商品获利最大一方的电子合同进行匹配了结,在同一价格上按照该商品电子合同成交时间在前先行了结的原则执行,直至亏损一方的资金余额大于零。

第十七条 代为转让电子合同所造成的损失由客户承担。

第十八条 若在交易过程中发生异常情况,交易中心有权中断交易或者提前休市以维系市场的稳定和保障客户的权益。

 

第五章 限量订货

第十九条 为确保交易中心的正常交易和稳健运行,交易中心通过实行以下措施防范和控制交易中心及客户的风险:

(一) 每笔指令最大买卖量限制为5000批;

(二) 每个客户最大净订货量不得超过单个品种订货量的30%;

(三) 某交易商品或某电子交易合同市场订货总量限制措施;

(四) 交易中心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每个客户某交易商品订货量限制措施中某一限制的数量规定。

第二十条 当订货总量超过同期社会某商品流通总量时,客户不得新订立电子合同。

第二十一条 交易中心根据某商品或某个客户的异常情况,可以限制新订立相关交易商品或某客户或转让电子交易合同等权限。 

 

第六章 订货总量申报制度

第二十二条 交易中心实行订货总量申报制度。订货总量申报是指客户按交易中心规定向交易中心申报某月份预买卖在交易中心上市交易的商品的数量,便于交易中心根据物流、仓储、现货流通情况安排交收事宜。

第二十三条 当客户某一商品的订货总量达到交易中心对其规定的订货限额80%以上(含本数)时, 客户应向交易中心报告其资金情况、订货情况。交易中心可根据市场风险状况,调整改变订货量标准。

第二十四条客户的订货数量达到交易中心申报界限的,应主动于下一交易日结束前向交易中心申报。如须再次申报或补充申报的,交易中心将通知有关客户。

第二十五条 客户的订货数量超过申报标准的,须由客户向交易中心提交订货总量申报表,经交易中心审批通过后,可以按批准后的订货总量签订订货合同;对超出订货总量限制又不向交易中心申报的订货合同,交易中心将于下一交易日闭市前对超出申报标准的订货合同进行代为转让。

第二十六条 如有多条规定同时限制客户的订货总量时,其订货总量按照较小值执行。

 

第七章 风险警示制度

第二十七条 交易中心实行风险警示制度。当交易中心认为必要时,可以分别或同时采取要求报告库存、备货、生产等情况,谈话提醒、发布风险提示函等措施中的一种或多种,以警示和化解风险。

第二十八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中心可以向客户发出风险提示函,或要求客户报告情况、约见谈话提醒风险:

(一)交易中心价格出现异常变动;

(二)客户交易行为异常;

(三)客户订货量变化较大;

(四)客户资金变化较大;

(五)商品生产、销售、流通紧张;

(六)客户被投诉;

(七)客户涉及司法调查或诉讼案件;

(八)交易中心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交易中心要求客户报告情况的,客户应当按照交易中心要求的时间、地点、内容和方式如实报告。

第三十条 交易中心实施谈话提醒的,客户应当按照交易中心要求的时间、地点和方式认真履行。

 

第八章 异常情况处理

第三十一条 在交易过程中,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交易中心可以宣布市场交易进入异常情况,采取紧急措施化解风险:

(一)地震、水灾、火灾、战争、罢工等不可抗力或计算机系统故障等不可归责于交易中心的原因导致交易无法正常进行;

(二)客户出现结算、履约危机,对市场正在产生或者将产生重大影响;

(三)交易价格出现同方向连续涨(跌)限幅,有证据证明客户违反交易中心制定的交易制度或实施细则,并且对市场正在产生或者即将产生重大影响;

(四)交易中心规定的其他情况。

出现异常情况时,交易中心可以决定采取调整开市收市时间、暂停交易、调整涨(跌)限幅、调整货款比例、暂停新“订立”、限期“转让”、代为转让、限制出金等紧急措施;

第三十二条 交易中心宣布进入异常情况并决定暂停交易时,一般暂停交易的期限不超过3个交易日。

第三十三条 因异常情况交易中心采取的相应措施造成的损失,交易中心不承担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无锡感知合约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无锡感知合约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2015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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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感知合约交易中心(英文缩写WSNEX)成立于2015年1月26日,注册资本1亿元,中心作为全球首家物联网金融应用交易中心,为各类交易平台及投资者、消费者、商家提供物联网技术、大宗商品交易和物联网金融服务,让他们在全新的物商生态体系里进行商贸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