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全球首家物联网金融应用交易中心 】
无锡感知合约交易中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无锡感知合约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商品交收工作的正常进行,规范实物交收行为,保护交收、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无锡感知合约交易中心交易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交收过程中客户、指定交收仓库及检验机构应对各自提供的所有文件、凭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条 指定交收仓库是指由交易中心指定,为客户履行现货挂牌交易合同提供仓储服务及商品交收的仓储企业。
第四条 交易中心、客户、质检机构、指定交收仓库及其他业务相关机构必须遵守本管理细则。
第二章 交收方式及流程
第五条 交收是指买卖双方按照合同要求在约定的时间内,通过向交易中心提交商品和货款而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
第六条 实物交收应当按交易中心规定的方式,在现货挂牌电子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完成。
第七条 交易商品的最小交收量由交易中心公告并在电子合同中载明。
第八条 交易中心规定的交收方式有随时交收、按期交收和协议交收三种。
随时交收:买卖双方在签订现货挂牌电子合同后至最后交易日的前一交易日,买卖双方均可在正常交易日向交易中心提出随时交收申请,随时交收匹配成功时,交易中心通知双方办理交收相关事宜。
(一)客户可在签订现货挂牌电子合同后任一交易日至最后交易日前一交易日闭市之前向交易中心提出商品随时交收申请,经交易中心审批后方可参与交收匹配。
(二)卖方应在提出随时交收申请时前一个交易日内将相应数量的注册《仓储单》交到交易中心,买方应在提出随时交收申请时前一个交易日内按批准当日结算价计算的全额货款划入交易资金帐户,并由交易中心暂时冻结。
(三)随时交收的《仓储单》和货款支付通过交易中心办理,交易中心收取一定标准的交收手续费。
卖方应在随时交收审批后五个交易日内向交易中心提交增值税发票,由交易中心向买方转交增值税发票,迟交或未提交的,交易中心将按一定比例预留该买方的交收货款(预留比例为买方相应交收货款金额的20%),直至卖方提交相应的增值税发票后返还;至下一个月第五个交易日之前卖方仍未提交完毕相应增值税发票的,交易中心将对卖方处以相应交收货款金额的20%作为对买方客户的赔偿。
(四)随时交收审批后结算时,交易中心将交易双方的随时交收订货按交收审批当日的结算价进行结算处理,产生的盈亏计入当日交收盈亏。
(五)随时交收申请后如需撤销,须向交易中心提交《交收撤销申请表》,交易中心审批后下一交易日生效。
(六)随时交收申请在最后交易日闭市前没有匹配成功,则自动进入按期交收流程。
按期交收:买卖双方按现货挂牌电子合同的约定,卖方通过交易中心向买方转交商品,买方通过交易中心向卖方支付货款,完成商品所有权转移的交收方式。
协议交收:持有相同现货挂牌电子合同的买卖双方,自行协商商品交收的时间、地点及货款支付方式,履行现货挂牌交易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的交收方式。买卖双方协议在交易中心指定交收仓库之外的地点进行交收的须经交易中心批准,交收具体事宜由双方自行协商确定并自行承担一切风险。
第九条 交易中心实行交收申报管理制度。所有参与交收的买方需在最后交易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本交易中心提出书面申报,申报内容主要包括:品种、品质指标、数 量、发货单位、拟入交收仓库名称及是否需要开具增值税发票等,买方未按时申报的,交易中心按照无特殊要求、不需开具增值税发票处理。买方提交交收申报时,其交易账户中应有支付订货货款的足额资金。卖方提交交收申报时,须持有交易中心指定交收仓库足额《仓储单》。
第十条 提出交收申请的现货挂牌电子合同不得转让。
第十一条 交易中心对买卖双方提出的交收申请按照距离就近、数量相近、申请时间优先、统筹安排等原则进行交收匹配。商品交收匹配结果以市场通知的匹配结果为准。匹配结果一经确定,买卖双方不得变更。
第十二条 交收流程:最后交易日闭市后,交易中心按照交收价为买卖双方结算交收补差,交易中心收到买方全额货款和卖方足额《仓储单》后,按照交收价为买卖双方结算货款。交收日的下一工作日,交易中心向买方签发市场指定交收仓库《提货单》,同时从买方在交易中心的资金账户上将货款的80%划到卖方在交易中心的交易资金账户。买方应在交收日后五个工作日内对商品质量、数量进行确认,若买方对交收商品的质量、数量有异议,向交易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由交易中心根据实际情况在三个工作日内组织买卖双方,委托交易中心指定的商(质)检部门进行检验,检验结果作为判定商品质量、数量的最终依据。若检验结果合格,相关费用(含检验费、检验期间的仓储费等)由买方承担;否则,由卖方承担。
若买方未对商品质量、数量提出书面异议,交易中心视为买方对所交收商品无异议,此后交易中心不再受理交收商品的异议申请,则交易中心在收到卖方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后,将剩余货款划给卖方。如按商品实际交收数量需要买方补交货款,卖方在买方补足货款后开具增值税发票。
如果卖方需要撤回商品,须到交易中心申请《仓储单》注销并由交易中心签发《提货单》,方能办理出库手续。
第十三条 交收基准价格为该商品最后十个交易日结算价的加权平均价, 卖方应以交收基准价格开具增值税发票。本交易中心所有商品报价均为含税价格。商品交收过程中出现商品交收数量与实发数量差异(溢短)应不超过交易中心的规定。买方的实付货款和卖方的实收货款根据实发数量和交收价调整,实收、实付货款和卖方的增值税开票总金额为:(交收基准价格±地区升贴水品牌或厂家升贴水±其他升贴水)×实际交收数量。
第十四条 经交易中心批准后,买卖双方可以进行协议交收。其交收方式、检验、货款、单证流转等相关事宜均由双方自行协商处理,交易中心不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第十五条 交收差价包含交收仓库地区差价、质量等级差价和品牌差价等,具体标准由交易中心确定并公告。
第十六条 客户匹配成功未履约或未完全履约的,须承担交收违约责任。
第三章 仓储单
第十七条 《仓储单》是指由指定交收仓库开具,并经交易中心核准注册的仓储单据。
第十八条 《仓储单》的数量单位由交易中心确定并公告。
第十九条 通过交易中心可办理《仓储单》的登记、转让、质押、注销、交收等业务。
第二十条 《仓储单》生成包括入库预报、商品入库、验收、指定交收仓库开具《仓储单》及交易中心生成《仓储单》等环节,其注册程序为:
(一)客户向交易中心提交入库申报,填写《商品质量承诺书》,并随附一份商品质量报告(商品质量报告需由交易中心指定生产厂家或质检机构出具),然后交易中心向客户下发《入库通知单》;
(二)经交易中心审核同意,客户向指定交收仓库办理商品入库;
(三)商品入库完毕且验核无误,指定交收仓库向客户开具《仓储单》并通知交易中心;
(四)客户的商品已经入库的,无需办理入库申报,应向指定交收仓库提交《仓储单》申请,经指定交收仓库验核无误,向客户开具《仓储单》并通知交易中心;
(五)客户将《仓储单》原件及该批商品的质量证明书或质检报告提交交易中心申请注册;
(六)交易中心在三个工作日内核实无误后批准注册。
第二十一条 已经交收的商品再次用于交收的,应当按规定重新办理《仓储单》手续。
第二十二条 交易中心认为必要时,可对已注册《仓储单》的商品采取封垛等措施,指定交收仓库未经交易中心许可不得移动、拆封。
第四章 入库与出库
第二十三条 客户应当在交易中心批准的有效期内向指定交收仓库发货入库。客户向指定交收仓库发货前,应向交易中心办理入库申报,并向指定交收仓库交纳入库申报定金。已经入库的商品无需办理入库申报。入库申报有效期由交易中心规定。
第二十四条 入库申报的内容包括入库计划,内容包括商品品种、数量、等级(型号)发货单位及拟入指定交收仓库名称等。交易中心接到客户入库申报后,向指定交收仓库发出入库通知,指定交收仓库在接到入库通知的两日内回复交易中心能否接收商品或能够接受商品的数量。交易中心在接到指定交收仓库同意入库的回复后,为客户开具《入库通知单》,并及时通知相关指定交收仓库。
第二十五条 《入库通知单》自开具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个工作日。
第二十六条 指定交收仓库接到《入库通知单》后,应主动与客户联系,落实具体入库日期,同时做好商品入库的各项准备工作。各指定交收仓库如发生库容已满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接收商品入库,应即时向交易中心报告。交易中心公告暂停入库业务的指定交收仓库名单,并自公告之日起不再受理对该指定交收仓库的入库申请,申请暂停业务的指定交收仓库恢复接收商品能力后应书面报告交易中心,交易中心于收到报告即日恢复其业务并予以公告。指定交收仓库根据入库申请时间优先的原则安排入库。
第二十七条 已办理入库预报的客户在发货前,应当将车船号、品种、数量、到货时间及联系电话等通知指定交收仓库,指定交收仓库应合理安排商品入库。
第二十八条 商品入库在有效期内执行的,入库申报定金按实际到货量返还;未在有效期内执行的,入库申报定金不予返还。
第二十九条 商品入库验收时,客户应当到指定交收仓库监收;客户不到库监收的,视为认可指定交收仓库验收结果。商品入库后,指定交收仓库应当对客户名称、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商品数量、生产厂家、存放库房及垛位等事项登记造册。
第三十条 入库商品《仓储单》需经质量检验的,客户应将检验报告随《仓储单》送达交易中心。
第三十一条 客户办理商品入库手续前,指定交收仓库会同客户对商品的质量和数量进行检验。对检验合格的商品,指定交收仓库应向客户开具《仓储单》。《仓储单》上需注明客户名称、客户代码、入库品种、商品数量、开具日期及仓储损耗费用付止日等内容,并加盖指定交收仓库在交易中心的预留印鉴章、仓库经办人签字。
第三十二条 《仓储单》对应的商品只有凭交易中心开具的《提货单》才可提取。指定交收仓库在对《提货单》审核无误后予以发货。
第三十三条 客户可自行到库提货或委托指定交收仓库代为发运,但委托指定交收仓库代为发运时,客户应到仓库监发。客户不到仓库监发,视为认可指定交收仓库发货无误。
第三十四条 指定交收仓库发货时,应当填制《商品出库确认单》,同时将收到的《提货单》加盖货讫专用章,与仓库留存的《仓储单》对应,妥善保管。
第三十五条 客户与指定交收仓库就交收商品的验收结果发生争议时,客户应在被告知验收结果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交易中心提出书面异议,交易中心在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派人会同市场认定的质检机构进行复检。复检结果为解决争议的依据。逾期不提出异议者,视为同意指定交收仓库的验收结果。
第五章 交收费用
第三十六条 进行实物交收的双方应当分别向交易中心交纳交收服务费,交收服务费的标准由交易中心规定。
第三十七条 商品出入库和在库储存期间发生的费用项目和标准由指定交收仓库制定,并经交易中心核定、公告后执行。
第三十八条 指定交收仓库所发生的入库费、仓储费、出库费等执行交易中心公布的标准,由客户按有关规定标准直接支付给指定交收仓库和检验机构;商品在储存期间所发生的其它杂项作业费用由指定交收仓库和客户协商,客户直接支付给指定交收仓库。仓储费由指定交收仓库向客户根据实际发生的项目及劳务,按规定标准收取。《提货单》开具前,仓储费用和相关费用由存货客户(卖方)承担,之后由提货客户(买方)承担。
第三十九条 如客户对交收商品质量有异议提出复检,复检费用由买方先行垫付。复检结果与相应合同约定的相符,相关费用由买方负担;复检结果与约定不符,相关费用由卖方负担。相关费用包括:
1、交易中心委托检验机构的检验费用。
2、异地检验还包括抽样人员的差旅费。
上述检验费用客户应在检验机构出具检验报告后三个工作日内交付交易中心,否则交易中心将从该客户帐户资金中划给质检机构。
第四十条 按交易中心有关规定不能再进行交易交收的商品的仓储事宜,由指定交收仓库与客户另行协商,仓储费由指定交收仓库直接向客户收取。
第四十一条 交易中心可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和市场情况调整各项费用的收费标准,交易中心将及时向客户和指定交收仓库通知调整情况。
第四十二条 指定交收仓库对交易中心未作规定的收费项目参照有关行业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
第六章 交收违约
第四十三条 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的,构成交收违约:
(一)客户配对成功未履约或未完全履约的;
(二)卖方交付的商品质量未达到现货挂牌电子合同规定标准的;
(三)在规定期限内,卖方未能开具与交收商品对应的增值税发票的;
(四)在最后交易日闭市前,买卖双方未能提出交收申请的;
(五)交易中心认定的其他违约行为。
第四十四条 出现第四十三条第(一)、(二)种交收违约情况的,违约方按照交收申报日结算价计算的违约部分合同价值(以下简称违约部分合同价值)的20%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再由交易中心按照最后交易日结算价计算买卖双方的转让盈亏。违约部分合同解除,余款退还各方,《仓储单》退还卖方。
第四十五条 出现第四十三条第(三)种情况的,为卖方交收违约。违约方按照违约部分合同价值的20%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
第四十六条 出现第四十三条第(四)种违约情况的,交易中心将按最后交易日结算价计算买卖双方的交收盈亏,并进行协议交收,但不收取违约金。
第四十七条 若客户发生交收违约,交易中心有权终止违约方订立新的电子交易合同的交易资格。
第四十八条 客户发生交收违约时,交易中心有权按照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的约定直接从违约方的交易保证金账户中划扣相应数额的违约金至守约方的交易保证金账户,若违约方的交易保证金账户资金不足以支付违约金、赔偿金的,交易中心有权按照双方合同约定将违约方提供的担保手段或质押的权利凭证变现,用变现所得予以支付,余额返还至违约方的交易资金账户;变现所得仍不足以支付违约金、赔偿金的,由守约方自行向违约方追索。
第四十九条 出现买卖双方均违约的,交易中心分别扣除违约双方违约部分合同价值20%的违约金,并按最后交易日结算价计算买卖双方的转让盈亏。违约部分合同解除,余款退还各方,《仓储单》退还卖方。
第五十条 卖方交付商品不符合规定标准并且拖欠交易中心各项费用的,由交易中心组织拍卖该批商品。拍卖所得优先用于清偿卖方所欠交易中心各方的费用,剩余部分退还卖方客户。
第五十一条 交收违约金、违约数量的计算:
守约方所得的违约金=交收价×违约方的违约数量×20%(随时交收的交收价按交收批准当日的结算价计算)
卖方客户交收违约数量=应交仓储单数量-已交仓储单数量
买方客户交收违约数量(公斤)=(应交货款-已交货款)÷交收价
违约数量按最小交收单位计算,不足最小交收单位的部分,按一个最小交收单位计算。
第五十二条 客户发生部分交收违约时,违约客户所余资金、所得货款和所持仓储单均可用于违约处理。
第五十三条 客户在交收环节上蓄意违约的,按交易中心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四条 发生违约行为的客户及指定交收仓库有义务提供与违约行为相关的证据材料。客户拒不提供证据的,不影响对违约事实的认定。
第五十五条 若买卖双方对违约事宜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交易中心可根据双方的协商结果为双方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交易中心可根据本管理细则制定相关交收商品具体规定。
第五十七条 本管理细则解释权属于无锡感知合约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交易中心有权根据交易的需求和实际情况,对本管理细则进行修订。
第五十八条 本管理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交易中心在前述生效日前发布的有关规定或通知与本细则有不一致或存在冲突的,以本管理细则的规定为准。
无锡感知合约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无锡感知合约交易中心(英文缩写WSNEX)成立于2015年1月26日,注册资本1亿元,中心作为全球首家物联网金融应用交易中心,为各类交易平台及投资者、消费者、商家提供物联网技术、大宗商品交易和物联网金融服务,让他们在全新的物商生态体系里进行商贸活动。